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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屋顶光伏发电站”并网发电

   发布时间:2025-04-05 08:54:52   发布者:傲慢不逊网

全国妇联对农村第2轮土地承包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农嫁非的女性,46%的村集体不给其分配宅基地。

公办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也符合身份标准,属于政务处分的对象。如党纪处分中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政务处分中的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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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务处分的对象是监察对象,但仅限于《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并不包括有关人员。[19] (三)《监察法》上的违法包括公职人员违反法律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 公职人员的违法虽然不是职务违法,但其违反一般法律,达到较为严重程度时,需要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时,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的裁决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党纪和政务处分。这是因为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立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惩治与预防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此种价值取向与行政法律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存在差异。由于政务处分涉及到公职人员的权利与声誉,因此政务处分虽然是监察处置的重要措施,但在实践中必须依法行使,才符合监察法治原则。需要从监察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法理出发,结合《监察法》的规定,确定《监察法》上违法的涵义。

上述四种形态对应《监察法》的处置措施,对监察处置措施的运用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违法这一概念比较宏观和抽象,在理论和实践中难以掌握。如果数据不够准确充分,政府宏观决策就可能失误,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就无法提供。

数字经济企业借助大数据,形成从产品设计、生产到销售、配送在内的全过程记录、分析和公开,实现营销策略的快速调整。如果所要报送的数据属于用户个人所有,或属于个人与平台共有,那么平台擅自报送这些数据就可能构成侵权。另外,政府相关部门请求的一些数据,平台可能并没有或无法存储,可能事实上无法提供。一方面是政府相关部门不断请求数据报送,另一方面是平台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全面,实践中经常出现该报送的数据得不到报送,不该报送的数据却被不当要求报送,从而导致公共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均受到损害。

在学理上,社会连带关系学说为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承担数据报送义务的正当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因此,正当报送数据首先需要明晰数据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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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权利应当自我限缩,权利的行使应当有助于社会公共福祉的实现。对于平台来说,数据即财富,拥有了数据就相当于拥有了生产资料,数据可以直接转化为商业利润。不同于平台的其他义务,如身份审查登记、定期核验更新、保障交易安全、健全信用评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实质上是政府将自身的一部分治理任务分配给了平台,数据报送义务的对象是政府,报送目的一般并不是直接为了保护平台用户的权益,而是为了协助政府更好地实现公共职能。个人数据权很重要,平台数据权很重要,公共利益同样也很重要。

国务院2015年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国发[2015]50号) 明确提出,应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数据报送事项过多、范围过宽、数据报送程序不健全、数据报送安全性保障滞后等多种因素的存在,导致平台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全面,时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报送,从而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随着时代不同,人总是或多或少地意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即人对人类群体的依赖与人的个体性,人与人之间存在社会连带性。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35条要求数据控制者考虑数据处理的性质、范围、场合和目的,如果将对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带来较大风险时,应当先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简称DPIA)。

即使数据报送是最小损害的手段,也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狄骥认为,人作为社会的成员而生,由此应承担为维护和发展社会生活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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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谁拥有了足够的数据,谁就可能占领市场的主导地位。伴随全球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正在着力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如何合理建构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既充分利用数据实现政府公共职能,又有效保护企业、个人等多元数据主体的利益,是数字经济所面临的一项重要时代课题。

数据就是企业的财富和金矿,谁拥有大数据,谁就有制胜的砝码,谁就可能成为大臝家。对于常规报送,一旦符合法定条件,平台就应当及时启动报送程序;对于临时报送,应当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式数据提供书面请求,方可启动报送程序,情况紧急可以例外。依协议的数据报送义务并非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来自合作协议的约定,平台报送数据属于履行约定的义务。例如,域外一些企业和机构往往认为我国政府很容易从企业获取数据,从而经常以数据不安全为由阻止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此类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每个人都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角色,履行其相应义务。对于数据报送事项与范围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不同层级的立法都可能会设置相应的数据报送义务,报送事项可能过多。

例如,《电子商务法》第28条规定电商平台应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涵盖范围可能过于广泛,容易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作为掌控海量数据的网络平台,在不断挖掘和利用数据商业价值的同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数据报送义务。

立法者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数据报送义务的边界,明确数据报送条件与报送范围。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报送数据的主要对象可能不同。

(一) 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的前提:数据权属清晰 清晰的数据权利归属,是正当报送数据的前提。平台所报送的数据不仅可能涉及个人数据权,还可能涉及企业数据权,如果政府能够通过其他更小损害的手段实现公共性目的,就不应要求平台报送数据。

没有绝对的权利,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行使权利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所报送的数据,存在不够全面完整的情形,甚至存在经过篡改的情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着力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减少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分析,最大限度避免数据泄露。平台报送数据既可能涉及个人的数据权,也可能涉及属于平台自身的数据权。

数据报送的对象既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如果平台报送的数据质量不合格,或者不依法及时主动报送数据,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数据报送应当符合必要性原则。随着社会进步,建立于劳动分工上的相互关联性越来越强,交换服务变得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复杂,而社会相互关联性也由此越来越强。

政府对平台数据的客观需求,会随着平台对数据控制量的增加而不断增加。对数字经济监管的效果,受到政府掌控数据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的直接影响。

临时报送一般是在具体案件中,平台基于相关部门提出的数据协助请求而报送数据。数据常规报送呈现日常性与反复性的特点,临时报送呈现紧迫性与一次性的特点。在请求数据时,政府相关部门有时并没有说明数据的具体用途,而仅仅以宽泛地维护公共利益为由,随意要求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个人数据权的设置应促进数据利益共享,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性与公平性,平衡不同群体的数据利益。

另有学者提出,数据报送义务的扩张容易损害用户的隐私权、通讯自由和网络安全,在法律层面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提供义务是很有必要的。例如,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收货地址、订单信息、评价信息等数据,原则上应属于个人所有。

政府进行科学的宏观决策,客观上需要平台提供大量准确充分的数据。来源:《当代法学》2019年第5期 进入专题: 网络平台 数据报送义务 。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除了依法律规定应当主动报送的数据外,政府向平台请求数据,应当依据正当程序,向平台提供书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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